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实施饲料加工企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于:赛尔畜牧网

  近日,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实施饲料加工企业补贴政策向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相关通知。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为支持玉米购销市场化改革实施,国家支持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统筹研究出台饲料加工企业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新产玉米就地加工转化能力。通知如下:

  一、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应积极研究出台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政策

  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是出台和组织实施新产玉米收购加贴政策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地区五收购工作的决策部署,你省(区)要根据本地组织收购玉米的实际需要、当地饲料加工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出台你省(区)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的补贴政策,争取进一步扩大加工转化能力。

  你省(区)制定的补贴政策应当明确补贴对象与范围、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拨付及监管等具体内容。补贴对象应当限定在生产经营地在你省(区)范国内、2015年实际饲料产量5万吨以上,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的配合饲料企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间为你省(区)饲料加工企业补贴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6月底。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要发过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二、中央财政对出台饲料施工企业补贴政策的省(区)实施奖补

  在政策执行期结束后,中央财政筏国务院确定的玉米深加工奖补资金额度内,参照各省(区)饲料加工企业实际加工转化玉米数量(收购加工期限为省(区)饲料加工企业补贴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配合饲料企业收购入库且2017年6月底前加工的2016年产玉米),给予有关省份一定奖励资金,中央补助各省(区)比例以及补贴标准不高于对玉米深加工企业的补助比例及补贴标准。

  纳入补贴范围的饲料加工企业与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的玉米数量、你省(区)拨付给饲料企业与玉米深加工企业的补是资金等有关情况,要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满,确保账目清晰可查。饲料加工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等仍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实施东北玉米深加工企业松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873号)执行。

  你省(区)要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管,具体饲料加工企业的资质审核与备案公示、收购加工玉米数量监管审核及违规惩处等政策实施监管事宜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发文通知。